(2017)内0782民初116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2
案件名称
牙克石市益通运输有限公司与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牙克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牙克石市益通运输有限公司,李晶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782民初1166号原告:牙克石市益通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三中央街路东。法定代表人:程喜辉。职务:经理。被告:李晶,女,197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原告牙克石市益通运输有限公司与被告李晶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立案。原告牙克石市益通运输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1日当庭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牙克石市益通运输有限公司以被告不适格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牙��石市益通运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牙克石市益通运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于海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郑丕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