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京0106执4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6

案件名称

张金平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金平,姚山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京0106执4100号申请执行人张金平,女,1978年6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姚山山,男,1984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芜湖市无为县。张金平与姚山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京0106民初848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金平于2017年4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联系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且其名下银行存款显著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姚山山名下的×××号车辆,但因该车辆未实际控制而无法处置,另,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姚山山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其消费。现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执行条件,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京0106执4100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海伟审 判 员  王 淼代理审判员  丁海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谭泽泓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