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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03执2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楠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楠,李燕丽,肖文泉,孙桂兰,肖文华,李俊英,沈祥夫,谢凤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03执2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德州陵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陵城区临齐街道陵州路272号。法定代表人:王立国,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楠,男,1987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燕丽,女,1989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文泉,男,1962���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孙桂兰,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肖文华,男,1965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李俊英,女,1962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沈祥夫,男,1969年出生,汉族,住德州市陵城区。被执行人:谢凤芹,女,1968年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德州市陵城区人民法院(2015)陵商初字第36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5月1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沈祥夫工资款壹拾陆万元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窦林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徐梦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