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吉0722民初255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14

案件名称

李东久与卞有军、高淑娟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东久,卞有军,高淑娟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722民初2553号原告李东久,男,1973年11月13日生,汉族,农民,住内蒙古通辽市。被告卞有军,男,1969年7月18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被告高淑娟,女,1974年3月6日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长岭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东久与被告卞有军、高淑娟返还原物纠纷一案,原告李东久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东久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东久撤诉。本案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50元;剩余50元由本院退还给原告。审判员  葛伦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滕云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