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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391民初131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天津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与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天津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案由

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粤0391民初1319号原告:天津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总裁。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被告: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委托诉讼代理人:习某。原告天津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著作权许可使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某及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习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人民币200000元;2.被告承担利息人民币483元(自2017年4月15日起算,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暂计至2017年5月4日);3.被告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原、被告双方签订了《影视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授权《少年师爷》系列6部动画片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期限为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许可使用费共计人民币200000元。协议签订后,原告依约向被告交付了涉案节目的相关材料。但时至今日,被告仍未向原告支付授权节目许可使用费。原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依法提起诉讼,请求依法��护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1.原告迟延交付涉案动画片授权文件及授权书,已违反合同的主义务,被告享有履行抗辩权。2.原告迟延履行合同义务,未能依据合同规定提供涉案影片的版权文件和授权书,已构成违约,被告不应承担原告迟延交付期间的许可使用费。3.被告并无违约行为,不应承担支付逾期利息的违约责任。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的诉辩、举证、质证意见及其庭审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原告原名深圳响巢看看信息技术有限公司。2015年12月底,原、被告签订《影视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授权《少年师爷》系列6部动画��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起生效,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原告保证其对授权内容享有合法权利,需就授权内容向被告提供原始权利人以及授权链条涉及所有权利人之间的授权书、《电影片公映许可证》或者《电视剧发行许可证》或者《电视动画片发行许可证》;原告向被告交付授权内容时可采用硬盘拷贝、提供光盘等形式,保证交付授权内容的介质符合标准。关于费用支付,双方约定:就本合作内容,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节目版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每年授权费用10万元),用于向原告购买授权内容;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交付与第一笔等额款项的正式发票以及全部授权文件,被告收到上述发票及文件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全部节目版权费用的30%,即人民币6万元,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款��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供节目介质以及第二笔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被告在收到第二笔款项的等额正式发票以及节目介质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再向原告支付全部节目版权费用的30%,即人民币6万元,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供第三笔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双方合作项目在约定时间内上线后且原告向被告提供授权书原件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余下节目版权费,即人民币8万元;原告迟延提供发票的,被告可顺延付款时间,不视为违约,且原告应继续履行合同。上述合同订立后,原告于2016年3月将约定的涉案节目介质提供给被告,被告收到后于2016年3月将上述涉案6部节目上线运营。原告向本院提交了金额为20万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8月18日的增值税发票,并���张发票开具后就将发票邮寄给了被告。被告表示其工作人员无法确认发票的具体收到日期,只能确认涉案动画片2016年3月上线之后才收到。关于版权文件和授权书,原告主张其第一次向被告提交相关版权文件和授权书的日期为2016年3月,但没有留底;之后再次向被告邮寄了版权文件和授权书并留底,时间为2017年3月24日。被告确认其于2017年3月24日才收到原告提交的版权文件和授权书。2017年5月5日,原告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涉案《影视合作协议书》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义务。根据涉案《影视合作协议书》约定:原告向被告授权《少年师爷》系列6部动画片的非独家信息网络传播权,授权期限自2016年1月1日至2017年12月31日,节目版权费用人民币20万元;自协议签订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原告向被告交付与第一笔等额款项的正式发票以及全部授权文件,被告收到上述发票及文件并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6万元;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供节目介质以及第二笔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被告验收合格后15个工作日内再向原告支付6万元;原告收到被告支付的款项后10个工作日内向被告提供第三笔款项等额的正式发票,合作项目在约定时间内上线后且原告向被告提供授权书原件后15个工作日内,被告向原告支付余下节目版权费8万元;原告迟延提供发票的,被告可顺延付款时间,不视为违约。关于发票问题,从本院确认事实来看,原告并未依照上述约定分期向被告提供发票,仅向本院提交金额为20万元、开票日期为2016年8月18日的增值税发票���张,且无法举证证明其向被告提供上述发票的时间;而被告表示无法确认其收到发票的具体日期,仅能确认其于涉案动画片2016年3月上线之后才收到上述发票。关于版权文件和授权书,原告主张其第一次向被告提交相关版权文件和授权书的日期为2016年3月,但未提交证据证实,原告提交的邮寄凭证仅显示其于2017年3月24日才向被告提供版权文件和授权书,被告亦确认其于2017年3月24日才收到原告提交的版权文件和授权书。因此,根据涉案《影视合作协议书》约定及本院确认案件事实,由于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开具并提供发票,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方式付款的行为并不构成违约。但是,原告作为涉案《少年师爷》系列6部动画片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人,已于2016年3月向被告提供上述6部动画片的节目介质,被告亦确认2016年3月将上述6部动画片上线,被告应向原告支付实际使用上述6部动画片期间的许可使用费。涉案《影视合作协议书》约定的授权期限为两年,考虑原告直至2016年3月才将向被告提供上述6部动画片的节目介质,被告将上述6部动画片上线运营的时间亦为2016年3月,故核算被告应向原告支付的许可使用费时,可以扣减3个月的许可使用费25000元(200000÷24×3),即被告应向原告支付许可使用费的金额为175000元。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深圳某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天津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人民币175000元;二、驳回原告天津某传媒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307元(均已由原告预交),由原告负担547元,由被告负担376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立雄人民陪审员  林立徐人民陪审员  郭 源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芳书 记 员  鲁丽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