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1402执5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与被执行人李桂峰等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李桂峰,刘凤云,张恩杰,陈春香,费丙明,周洪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1402执56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住所地葫芦岛市龙港区海辰路5号。法定代表人杨星君,系该行行长。被执行人李桂峰,男,1982年06月07日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松闫村闫家窝铺一组269号。身份证号:211404198206073613。被执行人刘凤云,女,1985年11月24日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缸窑岭镇松闫村闫家窝铺一组269号。身份证号:211402198511243049。被执行人张恩杰,男,1968年03月23日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南边村二组129号。身份证号:221071919680323341X。被执行人陈春香,女,1968年12月07日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男边村二组129号。身份证号:211404196812073446。被执行人费丙明,1969年12月17日生,现住辽宁省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南边村一组14号。身份证号:210719196912173436。被执行人周洪丽,女,1968年12月04日生,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暖池塘镇南边村一组14号。身份证号:210719196812043642。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葫芦岛市分行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龙证执字第008号执行证书,向我院申请执行,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申请暂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龙证执字第008号执行证书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齐宏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叶 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