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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108民初2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1

案件名称

于见林与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家宗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见林,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家宗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108民初2410号原告:于见林,男,汉族,1964年8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志,河南堃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惠济区开元路100号,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87492078202。被告:申家宗,男,汉族,1988年2月16日出生,住河南省郸城县。原告于见林与被告河南城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家宗劳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见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见林撤诉。案件受理费82元(已减半),由原告于见林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孝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刘晓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