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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5民初372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于德聪与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徐家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莱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德聪,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徐家会村民委员会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莱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5民初3720号原告:于德聪,男,1952年1月12日出生,汉族,莱西市人,住莱西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江明锋,山东甲乙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徐家会村民委员会,住所地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徐家会村。原告于德聪与被告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徐家会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徐家会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于德聪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家会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于德聪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支付欠款838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6月,原告为被告硬化村内的南北大街。工程完工后,经结算,工程款共计113800元,被告在支付了30000元后,剩余款项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一张,载明欠硬化路面款83800元。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要欠款,但被告均已无钱为由拖延至今。特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判决。被告徐家会村民委员会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1年6月起,原告为被告村内南北大街的道路进行硬化施工,工程款共计113800元。工程经双方验收后,被告向原告支付部分工程款30000元,剩余83800未支付。2012年1月29日,被告为原告出具欠条凭证一张,该欠条凭证载明“于德聪,硬化路面欠款83800元,2012年1月29日”,该欠条凭证上加盖被告财务印章。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款凭证、法庭审理笔录和原告陈述记录在案为凭。本院认为,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原告为被告修建路面,被告向原告支付30000元工程价款,双方形成事实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被告应履行给付工程款义务,现被告未及时履行给付义务,原告要求被告给付剩余欠款83800元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徐家会村民委员会既未答辩又未到庭应诉,视为放弃质证及答辩的权利。综上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莱西市沽河街道办事处徐家会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内给付原告于德聪欠款83800元。案件受理费948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小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雨逸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