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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1执恢5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董建伟、青岛大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胶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胶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建伟,青岛大大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81执恢581号申请执行人:董建伟,男,汉族,住胶州市。被执行人:青岛大大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胶州市。法定代表人全英淑,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董建伟与被执行人青岛大大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2014)胶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中,执行标的为152892元,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青岛大大机械有限公司已经履行完毕(2014)胶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的全部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终结(2014)胶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胶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胶商初字第76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杨瑞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