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03民初184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马千里与汪四意、江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千里,汪四意,江小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03民初1842号原告:马千里,男,1977年2月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尚美,安徽中皖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汪四意,男,1968年9月2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祖同银,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祖欣,安徽长江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江小毛,女,1970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上述两被告共同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汪敏(系汪四意、江小毛之女),女,1993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原告马千里诉被告汪四意、江小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8日立案。原告马千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千里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千里撤诉。案件受理费51700元,减半收取计25850元,由原告马千里负担。审 判 长 刘 萍审 判 员 叶 京人民陪审员 严春梅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帆附本案所适用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