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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17民初2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4

案件名称

李玲与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玲,金龙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17民初2187号原告李玲,女,1990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湖北省钟祥市人,住湖北省钟祥市,被告金龙,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湖北省武汉市人,住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原告李玲与被告金龙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玲、被告金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金龙立即偿还原告李玲43,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金龙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金龙雇请原告李玲在其承包工程的项目部从事资料员工作,工程完工后,经双方结算被告金龙欠原告李玲工资款56,000元,被告金龙于2016年8月13日向原告李玲出具借条一张。后经原告李玲催要,被告金龙向原告李玲支付了13,000元,余款43,000元至今未付,故提起诉讼。被告金龙承认原告李玲提出的全部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被告金龙承认原告李玲的诉讼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金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付原告李玲工资款43,000元。如果未按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被告金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 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胡行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