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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302执21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天水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合同纠纷裁定书

法院

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某某,天水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302执21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某某,男,生于1970年12月16日,汉族,甘肃省金昌市人,高中文化,无业。被执行人天水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某某,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某某与被执行人天水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7月7日将被执行人天水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出资额1071万元(其中:王某某出资额870万元、张某某出资额201万元)依法冻结,除此之外,被执行人天水某某电力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无法查明,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向本院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致使本案中的劳务费55540元、诉讼费1298元、公告费606元,合计57444元,暂时无法得以执行。为此,申请执行人陈某某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开荣审判员  杨开成审判员  田广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