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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2民申1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北京智石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北京智石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王月亮,北京祥东腾兴汽车维修中心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112民申15号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北京智石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梨园镇政府南奇瑞汽车专卖店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张明媛,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家利,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原审被告)王月亮,男,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河北省衡水市武邑县圈头乡大王村农民。被申请人(原审被告)北京祥东腾兴汽车维修中心,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翠海明苑**号楼***层。经营者刘晓东,男,1984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北京祥东腾兴汽车维修中心业主。再审申请人北京智石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智石公司)因与被申请人王月亮、北京祥东腾兴汽车维修中心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7)京0112民初5852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智石公司申请再审称,原审程序违法,不符合庭审惯例,在组织第二次开庭时,因堵车和安检,智石公司迟到二十几分钟,原审便裁定按撤诉处理,导致智石公司丧失任何申辩的权利。在实体上,智石公司与王月亮不存在任何劳动关系,智石公司没有直接经营汽车修理业务,也无相关资质。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款、第二款、第四款、第六款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规定,当事人认为发生法律效力的不予受理、驳回起诉的裁定有误的,可以申请再审。本案中智石公司对本院作出的按撤诉处理裁定申请再审,但根据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按撤诉处理裁定不在可以申请再审的生效裁定范围内,故智石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的条件。另,原审中本院已依法向智石公司送达了开庭传票,告知智石公司庭审时间和地点,智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理应安排好时间,准时参加庭审。但智石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因个人原因,未准时参加庭审,本院裁定按撤诉处理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一条、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北京智石国际信息技术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文林审 判 员  武 威代理审判员  张 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丽颖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