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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1执155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洪梅春与洪华良、洪甘福等执行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梅春,洪华良,洪甘福,洪永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渝01执155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洪梅春,女,汉族,1970年12月24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被执行人:洪华良,男,汉族,1974年11月11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洪甘福,男,汉族,1987年7月20日出生,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执行人:洪永贤,男,汉族,1973年8月31日,住福建省南安市,本院在执行洪梅春与洪华良、洪甘福、洪永贤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洪华良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里57号8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厦地房证字第××号)进行了评估、拍卖。该房屋的司法评估价为1970.3万元,本院于2017年5月5日在司法评估价的基础上下浮20%,即以1576.24万元为保留价进行第一次网络司法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标。嗣后本院于2017年6月13日再次下浮10%,即以1418.616万元为保留价再次进行拍卖。2017年6月30日,买受人洪志鑫(身份证号)以1418.616万元的最高价竞得上述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本院(2015)渝一中法民初字第00293号民事裁定和(2015)渝一中法执保字第3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对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里57号8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厦地房证字第××号)的查封。二、司法拍卖买受人洪志鑫(身份证号)以1418.616万元的价格购得上述房产。三、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里57号8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厦地房证字第××号)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洪志鑫时起归洪志鑫所有。设置于房产上的抵押权随之消灭。四、买受人洪志鑫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关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士文审 判 员  段 宇代理审判员  吴晓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林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6)渝01执1552号之一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洪梅春与被执行人洪华良、洪甘福、洪永贤借贷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渝01执15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请协助执行下列事项:解除本院以(2015)渝一中法执保字第331号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的,被执行人洪华良名下的,位于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会展北里57号802室的房屋(产权证号:厦地房证字第××号)的查封。同时注销设置于该房产上的抵押权等。将上述解封房产以1418.616万元的司法成交价格过户至买受人洪志鑫(身份证号350583199704201038)。附:(2016)渝01执1552号之一《执行裁定书》壹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六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