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02执6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6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十一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十一施工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602执602号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广福街30号7幢附43号。法定代表人李垚君,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XX,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飞龙,系该公司法务。被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十一施工处,住所地:延安市七里铺建筑工程总公司院。负责人杜枋品,系该施工处处长。申请执行人四川众意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延安市建筑工程总公司第二十一施工处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民初4857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主动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2017年7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本院递交了撤回执行申请书,称其与被执行人私下达成执行和解,经审核,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延安市宝塔区人民法院(2016)陕0602执602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不能按照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随时按原调解书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汪成龙审判员 演晴利审判员 李 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赵 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