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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281民初566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28

案件名称

钱斌与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斌,范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281民初5667号原告:钱斌,男,1986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被告:范伟,男,1991年7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钱斌与被告范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钱斌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钱斌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钱斌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钱斌负担。审 判 员 郑学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代书记员 吴敏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