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15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刘玉坤与崔学正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玉坤,崔学正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1545号原告:刘玉坤,男,1974年5月6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开发区。被告:崔学正,男,1977年1月25日生,汉族,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刘玉坤与被告崔学正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4日受理后,按原告诉状中提供的被告地址多次送达,均未查找到被告,经查被告也不在原告诉状中列明的地址居住。原告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也不能提供被告下落不明以便本院公告送达的证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本院认为,原告的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由于原告不能提供被告的确切地址或被告下落不明的证据,导致本院无法送达,本案的诉讼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原告的起诉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玉坤的起诉。案件受理费488元,退给原告刘玉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接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刘 虹审判员 王美君审判员 徐丛堂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马雪莲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