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江某。本院在执行郭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谷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7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正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