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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625执恢8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郭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某,江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恢81号申请执行人:郭某。被执行人:江某。本院在执行郭某与江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02)谷民初字第70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岀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履行判决书确定的给付17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江某在金融机构的存款30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明海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方正友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