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721执恢18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卢峰、辜幸福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赣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卢峰,辜幸福,曾庆莲,黄诗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西省赣州市赣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721执恢182号申请执行人卢峰,男,1950年6月生,赣州市章贡区人,家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辜幸福,男,1956年7月生,赣州市章贡区人,家住赣州市章贡区。申请执行人曾庆莲,女,1963年10月生,赣州市章贡区人,家住赣州市章贡区。被执行人黄诗峰,男,1976年9月生,赣州市信丰县人,家住赣州市信丰县。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卢峰、辜幸福、曾庆莲与被执行人黄诗峰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额505075元。逾期,被执行人黄诗峰未履行法律义务。2013年9月29日,卢峰、辜幸福、曾庆莲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立案受理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黄诗峰已履行部分法律义务,现暂无执行能力。2017年7月25日,申请执行人卢峰、辜幸福、曾庆莲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认为,卢峰、辜幸福、曾庆莲提出的撤回执行申请,属其意思自治,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卢峰、辜幸福、曾庆莲撤回执行申请,本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卢峰、辜幸福、曾庆莲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二年内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剑东审判员 刘君琦审判员 肖 锋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罗 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