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民特4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24
案件名称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
案由
申请撤销仲裁裁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3民特416号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深南大道8000号建安大厦1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19219737XM。法定代表人:杨定远,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漭洋,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姗姗,广东海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坪西社区沃头居民小组红花岭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5427197G。主要负责人:石柱铭,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黄东平,广东万乘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深圳市天地(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东建混凝土分公司申请撤销仲裁裁决一案,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服深圳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深仲受字第2485号仲裁裁决,向本院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案审理期间,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回撤销仲裁裁决申请。案件受理费人民币400元,减半收取200元,由申请人深圳市建安(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负担。申请人多预交的200元,本院予以退回。审 判 长 卢艳贝代理审判员 许海锚代理审判员 刘 燕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魏楚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