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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81民初284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朱圣华与陆卫东、朱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圣华,陆卫东,朱汝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皖1181民初2845号原告:朱圣华,男,汉族,1970年4月2日出生,住安徽省铜陵市铜官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才纬,安徽天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陆卫东,男,1972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被告:朱汝明,女,197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天长市。原告朱圣华与被告陆卫东、朱汝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7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圣华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才纬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陆卫东、朱汝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朱圣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陆卫东、朱汝明共同偿还原告借款8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2、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与被告陆卫东在做生意过程中相识,系朋友关系。被告陆卫东于2016年7月13日致电原告,以投标保证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口头承诺用期一周。原告应允并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向被告陆卫东转账计8万元。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届至后,被告陆卫东未能及时还款,期间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不为所动,近期更是拒接原告电话。经查,被告陆卫东、朱汝明系夫妻关系,前述借款产生于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属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朱汝明对该借款应承担共同还款责任。原告认为,被告拒不还款的行为已损害了自身的合法权益,考虑到被告的行为严重失信,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只好具状至法院,请判如所请。陆卫东、朱汝明未作答辩,亦未向法庭提交证据。被告陆卫东、朱汝明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形式合法,所显示的内容与原告的陈述具有关联性,故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与被告陆卫东系朋友关系。被告陆卫东于2016年7月13日打电话给原告,以投标保证金不足为由向原告借款,并口头承诺用期一周,原告同意借款8万元,并应被告陆卫东的要求于当日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分两笔将该款转入陆卫东建设银行账号。后被告陆卫东未能按约及时还款,期间原告多次催要,但被告仍未履行。被告陆卫东与朱汝明系夫妻关系,上述借款发生在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陆卫东向原告朱圣华借款80000元至今未还,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采信。借款时双方未约定利息,对逾期利率也未作出约定,现原告主张两被告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符合民间借贷相关法律规定,依法予以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陆卫东借款的目的是为了做生意,借款发生在陆卫东、朱汝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故该债务应当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由陆卫东、朱汝明共同偿还。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陆卫东、朱汝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二十日内偿还原告朱圣华借款80000,并从2017年7月5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的利息至款项还清之日为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被告陆卫东、朱汝明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滁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高 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佟晓荟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享有权利的人是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人是债务人。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