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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6执恢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0

案件名称

亳州市建鑫农机公司、李先民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6执恢21号申请执行人:亳州市建鑫农机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农机大市场院内。法定代表人:刘新建,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李先民,男,1983年12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亳州仲裁委员会于2016年5月11日(2016)亳仲裁字第20号裁决书立案执行的亳州市建鑫农机公司申请执行李先民销售合同纠纷一案,因被执行人李先民至今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完毕。本院依据(2016)皖16执300号之一执行裁定,查封了被执行人李先民名下联合收割机(车牌号为皖17024**)。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并全部履行完毕,本案债务已经清偿,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先民名下联合收割机(车牌号为皖17024**)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赵瑞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施柏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