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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509民初71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7179吴伟与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泷川怀石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伟,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泷川怀石料理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09民初7179号原告:吴伟,男,1969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苍山县。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泷川怀石料理店,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江陵西路****号。经营者:钱跃华。原告吴伟与被告吴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泷川怀石料理店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吴伟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吴伟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吴伟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5元,由吴伟负担。审判员  杨小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 丹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