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1123民初121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苏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渭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渭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1123民初1217号原告:苏某某,女,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居民被告:杨某某,男,19XX年XX月XX日生,汉族,甘肃省渭源县人,农民原告苏某某与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6日立案。原告苏某某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为孩子考虑不再要求离婚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苏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国雄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 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