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108执恢22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1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鑫华飞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与黑龙江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欠款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鑫华飞印刷材料有限公司,黑龙江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哈尔滨市平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108执恢221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鑫华飞印刷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法定代表人杨明江,职务总经理。被执行人黑龙江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经开区。法定代表人刘晓光,职务总经理。本院在执行(2012)平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办理哈尔滨鑫华飞印刷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黑龙江新华印刷集团有限公司哈尔滨分公司欠款一案中,执行标的179万元。执行中,另案已查封了被执行人印刷设备,如申请执行人评估、拍卖设备,可持本裁定恢复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2)平民二初字第14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晓东审判员 赵 娜审判员 管 影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 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