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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70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云岳诉被告张大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岳,张大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00号原告:宋云岳,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张大鸣,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原告宋云岳诉被告张大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张大鸣准确住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云岳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宏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赵喜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曦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