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702民初1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8-01-04
案件名称
原告宋云岳诉被告张大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伊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云岳,张大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0702民初100号原告:宋云岳,男,1975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伊春市伊春区。被告:张大鸣,男,197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鹤岗市。原告宋云岳诉被告张大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查。经审查认为,原告未向本院提供出被告张大鸣准确住址,致使本案被告不明确,无法履行法律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宋云岳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黑龙江省伊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晓宏人民陪审员 高桂兰人民陪审员 赵喜娟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朱曦月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