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1823民初97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25

案件名称

原告汉源远建建筑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汉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汉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汉源远建建筑租赁站,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汉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1823民初973号原告汉源远建建筑租赁站,住所地:四川省汉源县。经营者彭涛,系该租赁站负责人。委托代理人张健,四川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成华区。法定代表人任朝军,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汉源远建建筑租赁站与被告四川艺洋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关于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汉源远建建筑租赁站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汉源远建建筑租赁站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撤诉原告汉源远建建筑租赁站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824元,减半收取412元,由原告汉源远建建筑租赁站负担。审判员  胡瑞谦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贾 凤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