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182刑初3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2、魏某某犯贪污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五大连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张某某2,魏某某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五大连池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黑1182刑初32号公诉机关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某。被告人张某某2。被告人魏某某。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以黑五检刑诉〔2017〕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2、魏某某犯贪污罪,于2017年7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五大连池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李宝库出庭支持公诉、检察官助理周芳敏出庭协助工作、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2、魏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国家出台政策对合法种植大豆的农户进行大豆目标价格补贴。在政策实施过程中,五大连池市团结镇政府就落实大豆目标价格补贴问题召开会议,时任团结村村民委员会主任张某某、报账员张某某2、党支部书记魏某某参加会议,会议要求各村负责具体申报工作。在申报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过程中,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2、魏某某利用张某某手中掌握的91户村民的信用社单折虚假申报大豆种植土地10,208.28亩,骗取大豆补贴款617,600.35元。2015年7月补贴款到账,由张某某、张某某2、魏某某、齐某某、张某某3、初某某分次支取后由张某某负责保管,未入村里往来账。张某某将骗取的补贴款用于生活支出55,000元,张某某2以借款名义分得84,500元,魏某某以借款名义分得55,000元,偿还村债务及支付费用414,435元,剩余8,665.35元没有支出明细。综上,三被告共贪污大豆补贴款人民币194,500.00元。案发后赃款已全部退还。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2、魏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当庭质证、认证的书证破案经过、到案经过、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2、魏某某简历及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财物清单、现金存款凭证、黑政发[2015]34号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工作实施方案、黑政明传[2014]12号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黑市政办发[2015]10号黑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黑河市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及工作方案、五政办发[2015]5号五大连池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五大连池市大豆目标价格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黑财经[2015]12号省财政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大豆目标价格财政补贴资金发放管理办法》的通知、承诺书、2014年团结镇团结村统计口径内大豆面积复查统计表、省财政厅关于拨付2015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的通知、五大连池市团结镇人民政府关于申请拨付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资金的请示、团结镇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清册、团结镇2014年大豆目标价格公示报告、团结村大豆目标价格补贴清册、协助查询存款通知书及客户简易明细账、黑龙江省农村信用社存/取款凭条、团结镇团结村证明、借条、五大连池市团结镇农经站记账凭证及收据、(2013)五民初字第586号民事调解书、五大连池市团结镇人民政府团结村民委员会出具的证明、证人房某某、张某某4、史某某、周某某、初某某、逄某某、王某某、邵某某、赵某、齐某某、张某某3、单某某、康某某、范某某、杨某某、孙某某、李某某、孙某某、李某某2、刘某某、马某某、李某某、姜某、张某某6、曹某某、鲍某某、李某某3、石某某、单某某、王某某2、荆某某、李某某4、巢某某、朱某某、李某某5、张某某7、刘某某2、周某某、温某某、黄某某、张某某8、杨某某2、李某某8、叶某某、逄某某2、蔡某某、姬某某、赵某某、周某某2、赵某某3、范某某2、李某某9、刘某某6、温艳梅2、孙艳梅3、刘艳梅5、梁艳梅、关艳梅、单某、李艳梅1、王艳梅6的证言、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2、魏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2、魏某某作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在协助人民政府申报大豆目标价格补贴过程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采取虚报土地亩数,骗取大豆补贴,非法占有国有财产,其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三被告人共同实施贪污犯罪行为,系共同犯罪,三被告人均起主要作用,均系主犯。被告人张某某、张某某2、魏某某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张某某2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被告人魏某某犯贪污罪免予刑事处罚。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姚明辉审 判 员 王海军人民陪审员 谷丽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法官 助理 夏 添书 记 员 何翊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