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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吉0106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超与丛桂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丛桂丽,谢家臣,谢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79号原告:王超,男,1988年12年1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桂丽,女,1965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臣,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谢家臣,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更道,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家军,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王超与被告丛桂丽、谢家臣、谢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对被告丛桂丽、谢家臣、谢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21.00元减半收取4157.5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 判 长  陶春志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