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106民初147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2
案件名称
王超与丛桂丽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超,丛桂丽,谢家臣,谢家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106民初1479号原告:王超,男,1988年12年13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绿园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军,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北京德恒(长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丛桂丽,女,1965年6月7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谢家臣,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谢家臣,男,1989年3月18日生,汉族,现住长春市宽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更道,吉林睿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谢家军,男,1985年8月4日生,汉族,住长春市宽城区。原告王超与被告丛桂丽、谢家臣、谢家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超撤回对被告丛桂丽、谢家臣、谢家军的起诉。案件受理费8321.00元减半收取4157.50元,由原告王超负担。审 判 长 陶春志人民陪审员 冯跃进人民陪审员 杜晶惠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姜 元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