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11执字第118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1
案件名称
王某、李某1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某,李某1,宋某,李某2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211执字第1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女,1959年8月2日出生,汉族,住址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某1,男,194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宋某,女,1948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被执行人李某2,男,1979年6月2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黄岛区。本院在执行(2017)鲁0211执1187号申请执行人王某与被执行人李某1、宋某、李某2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案在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后,被执行人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鲁0211执字第1187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西才审判员 张培荣审判员 王连敬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韩 琨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