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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624执恢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存牛申请执行王亮、苏智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存牛,苏智梅,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存牛,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东风村4队。委托代理人吴三白,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东风村4队。被执行人苏智梅,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园丁小区3号楼5单元402室。被执行人王亮,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园丁小区3号楼5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白存牛申请执行王亮、苏智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王亮、苏智梅工资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现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部分还款义务后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