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624执恢32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白存牛申请执行王亮、苏智梅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托克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白存牛,苏智梅,王亮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内蒙古鄂托克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内0624执恢32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白存牛,男,1961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户,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东风村4队。委托代理人吴三白,女,1965年5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内蒙古乌海市海南区巴音陶亥镇东风村4队。被执行人苏智梅,女,1983年7月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园丁小区3号楼5单元402室。被执行人王亮,男,1982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教师,现住址内蒙古鄂托克旗棋盘井镇园丁小区3号楼5单元402室。本院在执行白存牛申请执行王亮、苏智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询结果被执行人王亮、苏智梅工资账户均已被另案冻结,现依法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令。被执行人履部分还款义务后剩余案款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还款协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五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 飞审判员 敖日格乐审判员 召日格图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范 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