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502执66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1
案件名称
范林海、米娜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林海,米娜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502执669号申请执行人范林海,男,汉族,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双峰县。被执行人米娜,女,回族,1966年7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三河市燕郊开发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林海被执行人米娜租凭合同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本院经过“四查两查”尚未发现被执行人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财产线索,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海市海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502民初18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载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振锋审判员 沈海浪审判员 吴 远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温振民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