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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藏05行初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9-05

案件名称

娜珍与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政府行政撤销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娜珍,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政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7)藏05行初1号原告:娜珍,女,藏族。被告: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政府,地址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泽当镇英雄路21号。法定代表人:张维,系乃东区区长。委托代理人达娃扎西,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旺杰,西藏珠穆朗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娜珍诉被告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政府撤销房屋征收决定一案中,因原告娜珍同意与被告西藏自治区山南市乃东区人民政府私下协商解决,并于2017年7月10日申请撤回起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娜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属处分自己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娜珍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娜珍承担。审判长 多 布 杰审判员 参旦卓嘎审判员 次仁卓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旺  珍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