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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京0114刑初647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1

案件名称

韩××、冯××等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冯××,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京0114刑初647号公诉机关北京市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韩××,男,1992年3月22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山西省文水县。因此次殴打他人于2016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冯××,男,1991年9月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开鲁县。因此次殴打他人于2016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被告人贾××,男,1991年6月13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汉族,大专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北省张家口市怀来县。因此次殴打他人于2016年6月5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昌平分局行��拘留十日,并处罚款人民币五百元。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2月15日被羁押,同年3月18日被取保候审。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7]6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韩××、冯××、贾××犯故意伤害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6月4日15时20分许,被告人韩××在北京市昌平区鼓楼大街工商银行对面,伙同冯××、贾××因故对简××进行殴打,后被民警查获。经鉴定,简××本次所受损伤程度符合轻伤二级。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韩××、冯××、贾××均具有自首、已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分别判处被告人韩××、冯××、贾××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缓刑一年。被告人韩××、冯××、贾××均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异议。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冯××、贾××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韩××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三、被告人贾××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王佳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李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