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京02民终6765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8
案件名称
金少平共有物分割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金少平,成××,王茜,金丽
案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京02民终676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金少平,男,1966年12月28日出生。委托诉讼代理人:康婧,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徐丹丹,北京市安和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男,2001年4月10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茜(被上诉人成××之法定代理人),女,1973年4月19日出生。二被上诉人之委托诉讼代理人:艾陆,北京市大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金丽,女,1957年2月12日出生。上诉人金少平因与被上诉人成××、王茜、原审被告金丽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16)京0101民初157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金少平于2017年7月20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金少平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金少平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20386.2元,减半收取,由金少平负担10193.1元(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王 云审判员 孟 龙审判员 李 桃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房依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