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326执恢62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平邑县人民法院、孙思利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人民法院,孙思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326执恢629号申请人:平邑县人民法院。被执行人:孙思利,男,汉族,居民。本院在执行申请人平邑县人民法院与被执行人孙思利罚金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缴纳全部罚金,本案应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平邑县人民法院(2013)平刑初字第441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薛 波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牛现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