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81民终400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立范与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田宝慧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周立范,田宝慧,岳传喜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81民终4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岷江路226号。法定代表人:杨伯筠,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萌,黑龙江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周立范。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田宝慧。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岳传喜(田宝慧之夫)。上诉人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洋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立范、被上诉人田宝慧、被上诉人岳传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二审期间宏洋公司提供了三份收条,意在证明证人王某原审出庭证明通过其介绍存在三笔借款共计8,050,000.00元,现宏洋公司已还款9,232,786.00元,导致原审认定案件基本事实不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2015)宝商初字第71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黑龙江省宝泉岭农垦法院重审。上诉人哈尔滨宏洋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24,640.00元予以退回。审判长 王耀华审判员 张 继审判员 苏 倡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张滢鑫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