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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921执恢213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0-0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王政与被执行人朱春山、四川省巴中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政,朱春山,四川省巴中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通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921执恢213号申请执行人:王政,男,1974年8月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执行人:朱春山,男,1971年8月1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巴中市。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毛云,职务,经理。本院(2014)通民初字第761号民事判决书、四川省巴中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巴中民终字第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朱春山至今未完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通过网络:2017年6月2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账号存款40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四川省巴中市东华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巴中巴州支行账号存款40万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裴茂森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朱腾杰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