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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902执36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1-03

案件名称

宁毅恒、卢秋嫦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宁毅恒,卢秋嫦,陈骏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902执36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宁毅恒,男,汉族。被执行人:卢秋嫦,女,汉族。被执行人:陈骏锋,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宁毅恒与被执行人卢秋嫦、陈骏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及权利人的申请,于2017年2月24日立案执行。该案执行标的99498元、执行费139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7年4月26日作出(2017)桂0902执36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陈骏锋所有的东风标致桂A×××××小汽车一辆。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属被执行人陈骏锋所有的东风标致桂A×××××小汽车一辆的查封。二、玉林市玉州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桂0902民初1697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陈 展审 判 员  曾桂文代理审判员  唐国富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陈礼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