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02民初618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30
案件名称
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302民初6182号之一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钰凯,男,1993年12月30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被申请人:杜丽,女,1970年5月27日生,汉族,住临沂市兰山区。解除保全申请人沈钰凯与被申请人杜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沈钰凯于2016年5月6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作出(2016)鲁1302民初6182号民事裁定书,已查封了被申请人杜丽所有的位于��沂市兰山区红星国际广场xx号楼xx室房产一套。2017年7月24日,沈钰凯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提供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6182号民事调解书,主张其与杜丽达成调解协议后,杜丽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本院经审查认为,2016年5月23日,本院作出的(2016)鲁1302民初6182号民事调解书,能够证明沈钰凯已与杜丽达成调解协议。现沈钰凯主张杜丽已履行完毕还款义务,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杜丽房产的查封,请求合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杜丽所有的位于临沂市兰山区红星国际广场xx号楼xx室房产一套的查封。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裁定,可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许 峰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美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