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民初311-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周美菊与魏世芳、冯建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美菊,魏世芳,冯建林,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702民初311-6号原告周美菊,女,1965年11月17日,汉族,户籍地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魏世芳,女,1967年1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冯建林,男,1962年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被告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驻马店市产业集聚区。法定代表人黄佳丽,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周美菊诉被告魏世芳、冯建林、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14日作出(2017)豫1702民初311-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魏世芳、冯建林、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70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2017年3月14日作出(2017)豫1702民初311-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被告魏世芳、冯建林、驻马店市天一纺织品有限公司名下价值255万元的财产或冻结等额的银行存款,原告周美菊于2017年7月25日撤回对被告冯建林的起诉并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解除被告冯建林名下中国银行驻马店乐南支行账户(00×××94)的冻结和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度假酒店9栋B户房产的查封。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冯建林名下中国银行驻马店乐南支行账户(00×××94)的冻结和位于驻马店市驿城区乐山度假酒店9栋B户房产的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刘 莉人民陪审员 杨国立人民陪审员 周培芝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宋振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