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61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0
案件名称
陈明诉深圳市智升家居有限公司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明,深圳市智升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618号申请执行人陈明,男,汉族。委托代理人文开齐,广东扬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深圳市智升家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罗德升。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307民初590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支付2014年8月7日至2014年12月4日期间的停工留薪工资19677.41元(人民币,下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差额44000元、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30000元、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125000元及承担本案执行费3180元。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表及民事裁定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义务并向本院申报财产,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也未按规定申报财产。据此,本院依法通过银行、房地产、证券、车辆、工商管理等财产管理部门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证后,未发现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院依法决定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认为,由于被执行人目前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财产线索,因此,本次执行程序暂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或者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江 莹执行员 莫随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韦广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