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705执保637-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江门市新会区华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鑫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门市新会区华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鑫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705执保637-1号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华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奇榜探坑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7056614743340。法定代表人:陈敬中。委托诉讼代理人:吴达能,广东冈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鑫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龙城街道爱联社区宝荷路爱联段岗贝工业区*号厂房***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6700386494。法定代表人:吉志兴。担保人:陈聪,男,1986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江门市新会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华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鑫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华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鑫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750000元的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采取财产保全措施。担保人陈聪为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华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提供了×××××号小轿车作为担保。本院于2017年7月20日作出(2017)粤0705民初3244-1号民事裁定,准许江门市新会区华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华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在人民币750000元价值范围内,冻结被申请人鑫航电子(深圳)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或者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案件申请费4270元,由申请人江门市新会区华通电子材料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陈晓建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吴婉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