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民终105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崔玉子与王金生等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玉子,李莲英,王金生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民终105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崔玉子,住吉林省汪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李莲英,住吉林省汪清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王金生,1951年9月6日,住吉林省汪清县。上诉人崔玉子因与被上诉人李莲英、王金生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汪清县人民法院(2017)吉2424民初43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7年7月18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崔玉子于2017年7月25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崔玉子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玉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崔玉子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刘晓娟审判员 朴美兰审判员 林 美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尹光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