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1098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董某某、张某某、郝某某、王某某、董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某某,董某某,张某某,郝某某,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1098号申请执行人高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董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张某某,女,汉族被执行人郝某某,男,汉族被告王某某,男,汉族被告董某某,男,汉族本院在执行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定民初字第598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案件款10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由被告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到期后,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7年8月25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17年9月25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17年10月25日前偿还原告20000元;于2017年11月30日前偿还原告余下欠款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150元申请执行人自愿放弃,执行费由被执行人承担待兑付最后一批款项时交付,本案现已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598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霍彩霞审判员 万 林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王小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