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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25民初4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与孟根仓、铁柱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孟根仓,铁柱,散丹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4559号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地址: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奈曼旗大沁他拉镇诺亚方舟小区东侧。法定代表人:刘治广,职务: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宝海峰,系该公司业务员。委托诉讼代理人:苏姚拉,系该公司业务员。被告:孟根仓,男,1987年2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铁柱,男,1967年1月5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散丹,女,1967年1月16日出生,蒙古族,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与被告孟根仓、铁柱、散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对三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奈曼旗大镇翼龙理财咨询部撤回对被告孟根仓、铁柱、散丹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750.00元,减半收取875.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德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李宏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