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81执17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17
案件名称
闫树军与王树峰、邵会娟民间借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树军,王树峰,邵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1281执172号申请执行人:闫树军,男,1974年9月1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王树峰,男,1972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执行人:邵会娟,女,1977年7月3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本院在执行闫树军与王树峰、邵会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王树峰、邵会娟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闫树军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申请执行人闫树军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王树峰、邵会娟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丁 全人民陪审员 毛运德人民陪审员 赵 爽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 记 员 孙玉富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