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4民初1226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8-03
案件名称
潘战役与韶关市众成达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战役,韶关市众成达速递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浈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4民初1226号原告:潘战役,男,1973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被告:韶关市众成达速递有限公司,住所地:韶关市南郊四公里仓库(韶祥路11号)。法定代表人:杨菁,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昌成,该公司员工。原告潘战役与被告韶关市众成达速递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6日立案。原告潘战役于2017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潘战役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战役撤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潘战役负担。审判员 朱��贤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钟 思 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