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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321执311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魏红军与孙涛、李占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魏红军,孙涛,李占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321执311号申请执行人:魏红军,男,1973年6月26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孙涛,男,1963年7月27日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李占斌,男,1969年9月19日生,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魏红军申请执行孙涛、李占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魏红军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于2017年2月1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执行标的10000元、诉讼费100元,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二被执行人孙涛、李占斌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但二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未向本院报告财产。经查被执行人孙涛、李占斌无车辆登记、房产登记、无银行存款。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二被执行人孙涛、李占斌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魏红军不要求限制二被执行人孙涛、李占斌高消费。申请执行人魏红军对调查结果表示认可。本院依职权将二被执行人孙涛、李占斌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本案已立案执行超过三个月,经审查,本案现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一条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鸡东县人民法院(2016)黑0321民初10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邵 海审判员 于国柱审判员 何焕玉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杨 帆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