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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人民币6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欠款61660元(含案件受理费660元),案件执行费815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向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