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825执702号
裁判日期: 2017-07-25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定边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定边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李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5执702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汉族。被执行人李某,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由被执行人李某偿还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人民币61000元;承担案件受理费66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李某向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偿还欠款61660元(含案件受理费660元),案件执行费815元由被执行人李某承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定边县人民法院(2016)陕0825民初169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屈文学审判员 万 林审判员 霍彩霞二〇一七年七月二十五日书记员 解向龙